《天津市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辦法》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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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
市民政局 ??????????????????市殘聯
2024年12月30日
天津市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升就業援助政策和服務的精準性,兜底幫扶困難人員就業,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聯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84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經本市人社部門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社局負責全市就業援助工作的統籌協調、政策制定、指導推動、監督檢查和統計監測。
各區人社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就業援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區財政局負責按規定做好就業援助工作的資金保障。
市、區民政局負責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和就業援助銜接。
市、區殘聯負責做好就業援助中相關殘疾人就業需求摸排、崗位開發和就業服務。
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黨群服務中心、綜合便民服務中心等)負責就業援助政策措施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開設就業援助窗口,在就業驛站、居委會(村委會)明確就業援助工作人員,定期開展業務培訓,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援助服務。
第五條??市、區人社部門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讀,提高就業援助政策和服務的知曉度,引導就業援助對象更新觀念、就業創業。
第二章?援助服務
第六條??就業困難人員可以通過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12333”電話咨詢熱線、人社部門官方網站和微信公眾號、“天津人力社保”APP等渠道,免費享受就業創業支持政策咨詢查詢服務。
第七條??就業困難人員可以通過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優先免費享受職業能力測評、職業生涯規劃等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第八條??就業困難人員可以通過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優先免費享受崗位推薦、專場招聘等職業介紹服務。
第九條??就業困難人員可以通過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優先免費享受創業培訓、項目對接、創業指導、后續扶持等服務。
第三章?援助政策
第十條??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支持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落實現行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小微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以及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貼息期限內給予貼息支持。
第十二條??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創業相關補貼。
第十三條??支持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評價補貼。
第十四條??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可以按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第十五條??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可以按規定申請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第十六條??對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以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按規定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第十七條??對就業困難人員中已實現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按規定扣減就業成本,享受救助漸退相關政策。
第四章?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與轄區內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天津市就業幫扶協議書》(見附件),指定專人開展一對一幫扶。對零就業家庭人員,30日內幫扶就業,保持動態清零;其他就業困難人員,60日內幫扶就業,保持安置率在85%以上。
第十九條??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組織就業驛站、社區(行政村)工作人員,對轄區內已簽訂《天津市就業幫扶協議書》、尚未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每月開展至少1次入戶調查,摸清就業援助對象基本情況和就業需求,建立工作臺賬,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組織就業驛站、社區(行政村)工作人員,根據轄區內每位就業困難人員的需求和特點,制定“一對一”個性化就業援助方案。
對具有一定就業技能和工作經驗的,通過與企業崗位需求精準匹配實現就業。
對無就業經歷、就業技能較低的,安排技能提升培訓或就業見習,提升能力實現企業就業、靈活就業。
對有創業意愿和創業能力的,明確創業方向,提供免費創業服務。
對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通過公益性崗位兜底安置。
第二十一條??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組織就業驛站、社區(行政村)工作人員,通過入戶走訪、電話聯系等方式,對轄區內就業困難人員全流程跟蹤隨訪,進出動態管理。
對經幫扶成功實現就業的,跟蹤了解其就業、收入、家庭成員變動等情況,幫助解決就業過程中的實際困難。
對就業援助政策期滿的,提前開展就業情況評估,做好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引導實現市場化就業。
對符合退出條件的,按規定及時予以退出。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人社局應當將就業援助工作納入全市就業工作考核工作體系,對各區援助情況實行按月統計、按季通報、年終考核。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社部門應當依托天津市數字就業創業信息系統,支持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就業驛站、居委會(村委會)開展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援助服務、政策落實,全程記錄就業援助情況。
第二十四條??市人社局定期與民政、市場監管、公安、殘聯等部門比對就業援助信息。區人社局、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根據比對結果,逐人逐項核查排查,防止違規享受就業援助政策。
第二十五條??區人社局對享受就業援助相關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在資金撥付前將相關單位名稱、人員名單、補貼項目及補貼標準等,按規定在官方網站或服務場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予以撥付。
第二十六條??市、區人社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對就業援助各項補貼資金申領、撥付等情況進行核查,可以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資金使用績效和政策執行效果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適時予以通報。
第二十七條??對用人單位或個人以虛假承諾或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相關補貼資金的,由發放部門責令退回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市、區人社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以及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就業援助工作中騙取、挪用專項補貼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