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維權經歷影響求職的話題引發廣泛討論,專業人士指出“拒錄有仲裁維權經歷的勞動者,屬于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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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調解仲裁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指導仲裁機構在依法堅持公開審理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當事人信息保護。同時,指導各地仲裁機構在有關案件辦理中,堅決糾正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仲裁維權經歷為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行為。
勞動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勞動仲裁的經歷,反倒成了求職“絆腳石”,針對這一現象,《工人日報》近期連續推出兩篇報道,引發多方關注和廣泛討論。一些勞動者不免擔心:“我曾申請過勞動仲裁,會不會影響今后求職?”為此,記者采訪了有關專業人士和律師。
人社部調解仲裁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指導各地仲裁機構在有關案件辦理中,堅決糾正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仲裁維權經歷為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行為。
一些勞動者的仲裁經歷之所以影響就業,癥結之一就在于相關維權信息的流出。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天玉直言:“不輕易泄漏勞動仲裁的信息至關重要。”目前,現行法律法規對于背景調查沒有明確規范和管理,以至于用人單位可以以很低的成本,對應聘者開展背景調查,搜集此前的相關經歷。
他指出,未公開的仲裁維權信息應當具有保密性。從法律層面,可以考慮將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信息明確為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護。同時,規范背景調查的邊界。“第三方背景調查公司核實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信息真假無可厚非,但不應調查其他諸如仲裁維權經歷等隱私信息,有關部門應對其加以限制。”
人社部調解仲裁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關于勞動者維權信息保護問題,相關法律規章已在案件審理、案卷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
其中,在案件審理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在案卷管理方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各地仲裁機構普遍制定了相關制度,對案卷查閱主體、范圍、程序進行規范,依法保障當事人隱私權。
“關于勞動者擔心的裁決書公開會造成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目前法律規章并未對裁決書公開提出明確要求。工作中,我們注重個人信息保護,規范工作流程,在裁決書發布時一律隱去勞動者姓名、證件號等身份信息,未發生仲裁機構、仲裁員不當泄露當事人信息的情況。”這位負責人表示。
曾被公司HR“提醒”不要輕易申請勞動仲裁的韓雪告訴記者,無論仲裁信息是否公開,她最希望得到的是公平處理。“如果說用人單位能看到我的仲裁經歷,能否花些時間了解事情原委,多方求證、客觀評判,而不是單純因這樣的經歷,就把我及我的能力‘一棍打死’,影響正常求職。”
某互聯網公司HR陳帆也認為這種現象對勞動者不公平。“用人單位的用人‘調性’,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這家單位的文化。”他呼吁用人單位樹立正確的人才觀,客觀全面了解候選人,從其是否符合錄用資格的角度來判斷能否入職。
如果勞動者因有仲裁維權經歷而被用人單位拒錄,怎么辦?
在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保全看來,關于就業歧視的內涵,現行法律采取羅列加兜底的方式,暫時沒有把和其他用人單位有仲裁或訴訟的情況加入其中。
“不能因為勞動者有仲裁或訴訟經歷就被限制擇業,這不公平,也是沒有依據的。且很多維權是正當、受到法律支持的。”楊保全建議,在就業歧視的情形中增加這一類型,同時要進一步明確罰則,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該規則所要承擔相應責任,幫助求職者依法維權。
“拒錄有仲裁維權經歷的勞動者,屬于就業歧視。但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不將勞動仲裁經歷作為拒絕錄用的顯性理由,這增加了勞動者的維權難度,同時也增加了救濟層面的處理難度。”王天玉告訴記者。
人社部調解仲裁司有關負責人透露,針對在招聘中歧視有勞動爭議仲裁經歷勞動者這一問題,人社部將指導仲裁機構在依法堅持公開審理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當事人信息保護。同時,會同仲裁委員會成員單位加強勞動法律政策宣傳,通過以案說法等方式,指導用人單位正確看待勞動者依法維權行為。
“我們將有針對性地加大指導力度,指導各地仲裁機構在有關案件辦理中,堅決糾正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仲裁維權經歷為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行為。此外,還將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政策研究,強化前端預防和源頭解決,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引導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感、自覺抵制就業歧視行為,維護勞動者公平就業權益。”人社部調解仲裁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部分受訪者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