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春招”求職,注意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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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企業加速復工滿產、用工需求漲,一邊是勞動者外出返崗早、求職應聘忙。當前,烏魯木齊春季招聘市場一片熱火朝天。走上新的工作崗位的職場“新”人,適應崗位的同時,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以更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月3日,針對容易存在誤區的一些問題,“晚報融媒·幫您辦”邀請人社部門工作人員予以答復。
問:試用期的長短能隨意定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試用期有不同的時限限制,不是想定多久就多久。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問:再次入職同一單位,還需約定試用期嗎?
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問:試用期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嗎?
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問:試用期的工資怎么發?
答:勞動者在試用期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問:試用期的社保怎么繳?
答:《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定的。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社保費。
問:失業后找到了工作,試用期期間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答:按照《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經辦機構以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為由停發失業保險金時,可以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標準確定是否重新就業。因此,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的,不再領取失業保險金。
問:試用期能不簽勞動合同嗎?
答:不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問:要等到轉正之后再簽訂勞動合同嗎?
答: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問:違法約定試用期,有賠償金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問:什么情況可以約定服務期?
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