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工資,不懂這些“門道”就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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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積分當“工資”?
用“福利品”代替工資發放......
員工透露了工資明細,被公司開除!
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申請兩倍工資被駁回
為什么很多公司選擇15號發工資?
到手的工資為啥感覺少了?
小伙伴
關于工資的這些“門道”
你了解過嗎?
事實上
對于職場人來說
不只是發薪時間有講究
發薪的形式也有頗多“門道”
稍不在意
就可能陷入圈套中
讓自己在不知不覺中丟了權益
案例一
私人賬戶轉工資
2021年老許應聘到一家貿易公司工作,工作內容是每天做好進出口貨物的登記。面試時,公司老板口頭承諾,工資每月到手5000元,也并沒有訂立勞動合同。
進入公司工作后,每個月5日,老許都會收到由公司老板娘兼會計劉某的轉賬5000元作為工資報酬。老許稱,大多數時候,老板娘都會通過支付寶轉賬給他,他曾經提出過質疑,為什么公司不是銀行入賬,老板娘以方便操作為由糊弄了過去。
當時,老許也沒有多想,不料就在剛剛工作3個月的時候,老許在幫助同事搬運貨物中受傷,被同事送進了醫院治療。老許的家屬在得知其受傷后迅速趕到上海,他們認為,老許在上班時間,因公受傷,應當屬于工傷,要求公司申報工傷認定。公司老板卻堅持“私了”,表示將由劉某用自己的賬號向老許一次性轉賬支付15000元。
老許家屬不同意“私了”。與此同時,老許的病情也在加重,需要持續治療,公司也不愿意再出錢負責。老許家屬無奈之下,向仲裁委申請,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而此時,單位開始耍賴,不承認和老許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也不同意為老許申請工傷認定。
老許家屬拿出劉某每月的轉賬記錄稱,公司定時向其發放5000元月薪。
而公司則辯稱,老許賬戶每月收到的錢是由劉某從其個人賬戶轉賬,并不是公司行為,公司和老許并不存在勞動關系。
解讀一
首先需要明確,一些小公司或者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老板用私人賬戶發工資,并在事后進行調整,在財務核算上體現出來,按規定繳納各種稅款,這種情況沒什么大問題。
但是正常情況下,工資都是通過公司的公戶來發放的,銀行都有代發工資的業務,操作十分方便快捷。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長期用私人賬戶給員工發工資的話,那就可能存在貓膩。其中,最大的可能就是通過這樣的方式逃稅漏稅。如果稅務機關發現這種情況,企業就需要承擔補繳稅款的責任。
此外,稅務機關還規定,限制個人收款碼用于經營,使用商戶專用收款碼。如果企業使用了私人收款碼進行發放工資,就構成了違規行為。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采取罰款等處罰措施。
對于勞動者而言,企業通過私人轉賬的方式發放工資,存在巨大風險。例如:
在雙方發生爭議時,企業很容易以個人轉賬不是公司行為為由否認相關勞動關系,從而導致勞動者維權受阻;
其次,個人轉賬月薪,通常伴隨著不繳社保等行為,像老許這樣,一旦發生工傷,相關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即便沒有發生工傷事件,由社保帶來的醫療、養老等待遇也會受到損失。
案例二
現金支付無留痕
來自四川的農民工洪先生在建筑工地、消防安裝、園林綠化等行業干過多年,但從來沒有收到過工資條。在此過程中,他也曾遇到過幾次勞動糾紛,在提供勞動證明的時候就遇到了不少麻煩事。
洪先生表示,開工前,主管都會跟他們說清楚工資情況,以天為單位來計算,工作了一天就算一天的工資,每個月15日固定發放本月工資,大多數工地選擇直接發現金,相較之下,農民工兄弟也更喜歡現金發放的形式。
洪先生稱,每月發工資,就是排隊領錢,有的地方要求簽名登記,不過沒有工資條算得上是行業內的潛規則,“我們不敢要求太多,只要有工可以做,就已經很滿足了。”
洪先生認為,如果給他們發工資條,這當然是件好事情,可以更加清晰地知道每個月的工資情況。
解讀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則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一般來說,一個簡單的工資條通常包括9個項目:工號、職工姓名、基本工資、職務工資、福利費、住房基金、應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和實發工資。工資條拿到手后,可以對照看應發工資是否按勞動合同簽訂的數額足值發放,也可據此查看社保繳納的情況。
除此之外,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工資條即是重要的憑證之一。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規定,若勞動關系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因此,無論工資是以現金還是銀行轉賬的方式發放,每個月的工資清單應當按規定發放。
案例三
工資竟用實物替
近日,李女士來電咨詢稱,其所在公司系食品加工廠,之前該廠規定每月10日前發放職工工資,但自今年8月以來,該廠以食品積壓較多,資金周轉困難為由,以食品替代部分工資向員工發放。
李女士想問:支付職工工資,單位可以用實物來代替嗎?
解讀三
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衛生安全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據此,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②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③《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④“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的規定是指:公司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在我國為人民幣)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以實物相抵。
因為貨幣在本質上是一般等價物,具有很強的流通性,勞動者可以用貨幣換取自己想要的物品,而實物的價值是特定的,用實物抵扣工資就等同于限制了勞動者的自由選擇權,是對勞動者自由的限制,故我國法律規定工資不能以實物替代。
綜上所述?
實物工資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成為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方式。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采取實物工資的方式,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
著實是
驚呆了老鐵!
不得不再提醒一句了:
小伙伴
如果遇到公司以不合法手段
損害自身利益的情況
一定要及時留存證據以便維權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