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可以不繳社保?別被這些謠言忽悠了
2021年02月08日
來源:江西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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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止于真相
今天讓我們來粉碎幾個
關于試用期的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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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試用期可以不給員工繳社保?
許多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時,與員工單方面約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轉正后再參保”。也有一些勞動者認為,試用期還不屬于正式員工,單位不交社保是應該的。
試用期職工與用人單位也存在勞動關系,而只要勞動關系存續,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用人單位應為處于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02.試用合格再簽勞動合同?
一些勞動者認為,在試用期內,自己還不算正式的員工,單位可以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等轉正了再簽即可。
這種想法是錯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試用期職工與用人單位也存在勞動關系,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試用期一律為6個月?
對于新入職的員工,不管勞動合同期限多長,有的用人單位告訴員工,試用期都是6個月,說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對于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法》的確有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注意,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
編輯:雨花石